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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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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的经济发展都具有尤为重要的作用,在行政案件中被征收人会经常听到律师提到该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是为了调取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制作的文件,被征收人好从征收文件中得知征收流程是否合法,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都会主动公开,但是如下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征收过程中,一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予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和行政机关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也是可以不公开的,因为这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对权利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在不确定是否公开的时候,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获取政府信息,收集证据,为后期的程序做准备。

  2025-04-25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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