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房屋拆迁、厂房拆迁、土地征收、商铺拆迁、违建拆除等诸多拆迁案例
北京中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二审程序,促使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主动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
一、案例概述
潘玉美、李振勇系山东省乐陵市市中街道万紫巷6号房屋的共有权人及继承人。2022年,因“审计局北侧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3年12月29日,被上诉人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并于2023年12月31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潘玉美、李振勇认为该决定书程序违法、内容不公,遂委托律师罗永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罗永波律师强调了(1)被上诉人未依法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评估报告,(2)对房屋面积的事实认定也存在错误,(3)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2025年6月21日,乐陵市市中街道办事处主动撤销原《行政赔偿决定书》,标志着潘玉美、李振勇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二、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六)明显不当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补偿决定内容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事项,即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程序上应当依法公告并送达,保障被征收人复议及诉讼权利。
三、律师意见:
1、针对程序违法事项:街道办未依法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剥夺上诉人复议及诉讼权利;
2、针对事实错误问题:评估报告对房屋面积(256.68㎡ vs 实际278㎡)、院落及装修价值认定错误;
3、针对评估瑕疵问题:评估程序违法,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导致结果显失公平。
四、律师建议:
1、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补偿决定及评估报告依法送达;
2、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选定,并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3、若对赔偿决定不服,应及时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益,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4、通过精准援引法律规定,强化己方的优势和有利证据,例如本案代理人罗永波律师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等规定,强调行政机关剥夺当事人救济权,应当承担程序违法的不利后果。
五、代理律师团队将继续推进以下工作:
1、监督街道办依法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2、争取按周边房地产市场价确定补偿标准
3、追究违法强拆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