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房屋拆迁、厂房拆迁、土地征收、商铺拆迁、违建拆除等诸多拆迁案例
案件概述
2022年6月1日,原告李清勤位于河南省浚县新镇镇淇门西街村259号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理由为“孔子文化游园”项目建设。拆除行为未经合法程序,未向原告送达任何手续,严重侵害其财产权。原告认为该行为系新镇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经过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案件回到一审法院后又开庭四次,最终原告方获胜,取得胜诉的结果。
争议焦点
1、拆除行为主体是否为镇政府?
2、拆除程序是否合法?
3、村委会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委托?
法院认定
经审理,浚县人民法院(2024)豫0621行初55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如下认定:
1、行政委托关系成立:法院认定“孔子文化游园”系公共项目,涉及土地征收本属镇政府职责。村委会拆除行为客观上辅助了项目实施,且拆除现场有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场,故推定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行政委托关系,责任主体为镇政府。
2、程序违法:拆除行为未履行《土地管理法》征收程序,亦未依《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浚县新镇镇人民政府2022年6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和建议:
1、法律层面:村委会在公共项目中的拆除行为属于受镇政府行政委托,村委会行使了镇政府的行政职权实施了拆迁,镇政府需承担法律责任。
2、从程序正义出发,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征收的规定,同时应履行保障公民财产权等行政职责。
3、行政纠纷发生后原告应当坚持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均应严格遵守规定,恪守职权法定等行政法律原则。
4、我们呼吁行政机关在推进公共项目时,必须尊重法律程序,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核心法律条款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代理律师:罗永波、田薇(北京中贯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胜诉快讯】房屋被违法拆除,罗永波主任协助上诉人促使被上诉人主动撤销行政赔偿决定书
下一篇 :最后